4月17日,市公安局破获了我市首例非法经营互联网宽带业务案,犯罪嫌疑人翁某被刑事拘留。
27岁的翁某家住我市某镇,酷爱电脑,初中毕业后,独自在镇上开了一家电脑维修店。经营中,翁某发现市场对互联网宽带业务需求旺盛,但客户普遍反映办理宽带资费比较贵,便萌生了做互联网宽带业务的念头。2010年5月,翁某以每条每年8000元的价格,从电信部门租赁了两条网络专线,并购买了一部交换机,用于网络地址分配,然后,通过交换机,将信号输送到需要接宽带的用户处。翁某参照电信部门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以一半的价格,为客户提供网络宽带服务。翁某还向客户吹嘘,这项宽带业务是他自己搞的,为显示自己是“正规军”,他还堂而皇之地向每位客户收取60元至70元不等的“宽带初装费”。
2011年3月,翁某以每年7400元的价格,又向联通公司申请租赁了一条网络专线。为了省钱,翁某舍不得雇佣员工,从宣传、收费、安装以及后期维护,都由翁某独立完成,既当老板又干伙计。
由于收费低廉,安装方便,用户只需再购买一部小型交换机和网络连接线,就可以使用,业务迅速扩大。在短短的不足两年时间里,翁某非法经营的宽带业务快速发展到200多个用户,获利10余万元。
为进一步拓展自己的宽带业务,踌躇满志的翁某竟然与联通公司洽谈,打算将手下的200余名客户集体转包给联通公司,准备另起炉灶,大干一场。
接到举报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及时调查取证,认定翁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宽带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依法将翁某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25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条第三项已改为第四项,前增加一项为:“(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参见1999年《刑法修正案》。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